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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5月起:新建民用建筑优先用保温装饰一体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2026-04-02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民用建筑外墙脱落隐患多发,直接影响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广大人民群众高度重视外墙脱落隐患治理和工程质量源头管理。同时,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开展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要求选用综合效果好的优质建筑保温材料,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管理,防范外墙外保温系统脱落风险,根据相关国家条例及标准规范,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文件。


二、起草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四)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浙江省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五)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指南》


三、主要内容
(一)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指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杭州市进一步开展住宅品质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参考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陕西省、苏州市、长沙市、绍兴市等省市相关工作经验,提出鼓励、限制(禁止)使用的外保温系统类型。


为进一步提升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与安全水平,鼓励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实施中,优先采用建筑幕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免拆模保温结构一体化系统。同时为严控安全风险,作出限制性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2m的新建民用建筑,其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得采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无机轻集料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以及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要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明确外墙保温系统选型,并督促设计单位、节能评估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要明确系统选型和执行标准、材料性能指标、典型节点构造等要求。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中要求“分项工程施工,应实施样板示范制度”,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实体样板墙,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施工。


(四)对于已经完成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如果原设计采用了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无机轻集料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鼓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主动进行设计变更,提升建筑外墙的工程质量并降低外墙外保温系统脱落风险。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加大对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环节的监管力度。在具体的监督抽检中,针对主要材料,必须至少抽取三组样品进行检测;针对粘结锚固质量,也必须至少抽取三处进行抽检,以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保障工程质量。


四、适用对象杭州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五、新旧政策差异与注意事项
(一)原《关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通知》(杭建科发〔2020〕72号)规定:外墙外保温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禁止用于建筑外墙高度大于27m的部位;27m及以下部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25mm,且保温层和找平层的总厚度不应大于45mm(含抗裂砂浆层、保温层内侧的防水砂浆层),装饰面不应使用面砖粘结饰面构造。
现本文件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2m的新建民用建筑禁止采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无机轻集料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高度12m及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采用前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装饰面不应使用面砖粘结饰面构造,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25mm,保温层和找平层的总厚度不应大于45mm(含抗裂砂浆层、保温层内侧的防水砂浆层),且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在验收前使用红外热像法等技术手段全面辅助检测建筑外墙饰面层粘结质量。


(二)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设计采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无机轻集料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鼓励建设、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不采取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深度符合本通知规定;已经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的,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控;建设单位在验收前使用红外热像法等技术手段,全面辅助检测建筑外墙饰面层粘结质量。六、关键词解释外墙外保温系统,是由保温层、防护层和固定材料构成,并固定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的总称。


七、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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