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就《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本)(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岩棉制品、玻璃棉制品、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制品、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制品、气凝胶复合绝热制品、泡沫玻璃绝热制品、膨胀珍珠岩绝热制品、硬质酚醛泡沫制品、真空绝热板、建筑保温砂浆等生产企业。
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本)
(征求意见稿)
根据《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安委〔2025〕3 号)要求,为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强化示范引领,加快提质升级,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岩棉制品、玻璃棉制品、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制品、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制品、气凝胶复合绝热制品、泡沫玻璃绝热制品、膨胀珍珠岩绝热制品、硬质酚醛泡沫制品、真空绝热板、建筑保温砂浆等生产企业。
第二条 本规范条件对企业实施“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两级评价。
第二章 基础指标
第三条 基础指标是评价“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基本要求、工艺装备和生产规模、质量管理、环境保护、能源与资源管理、安全生产6项一级指标、23项二级指标。
(一)基本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正常生产,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依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职工薪酬;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近两年未列入国家有关专项督察负面典型案例,企业申报前,不存在国家有关专项督察通报问题未整改完成事项;近两年来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近两年未发生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近两年来未发生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安全事故。
(二)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主体工艺技术装备和规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
(三)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附件1)。燃烧性能、烟气毒性、产品标识等符合《建筑用绝热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氯氟烃发泡剂和六溴环十二烷阻燃剂等材料。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障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部门和检验化验设施,具备出厂检验能力,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建立可追溯的产品出厂台账制度、能追溯产品质量信息的标识。按照《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设立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在近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发生不合格情况。
(四)环境保护。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要求。具有排污许可证。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境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能源与资源管理。纳入国家和地方重点用能管理的建筑保温材料企业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建立能源管理系统。岩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符合《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183)准入值要求,其他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 绝热材料》(GB/T 35608)绿色产品值要求。水资源消耗符合《取水定额 绝热材料》(JC/T 2812)规定,生产过程产生废水的,应设置废水回收处理设施,不存在擅自取用地下水行为。
(六)安全生产。建设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手续齐全。存在产生粉尘工艺的设备设施,除尘系统应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等相关要求。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参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 引领指标
第四条 引领指标是评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规模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安全化5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合计100分。
(一)规模化。岩棉制品单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玻璃棉制品单线规模不低于8000吨/年;气凝胶复合绝热制品不低于1万立方米/年;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不低于24万立方米/年;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不低于8万立方米/年;泡沫玻璃绝热制品不低于6万立方米/年;膨胀珍珠岩绝热制品不低于5万立方米/年;酚醛泡沫绝热制品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年;真空绝热板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年。
(二)数字化。鼓励企业采用岩棉大型熔窑、玻璃棉全氧熔窑等先进技术工艺装备,按照《建材行业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评估》(2024-1868T-JC)4级及以上要求、《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4级及以上要求,推进数字化转型。
(三)高端化。鼓励企业生产符合《绿色产品评价 绝热材料》(GB/T 35608)或《绿色建材评价 保温材料系统》(T/CECS 10032)的产品,建设具有导热系数、压缩强度、尺寸稳定性等检测设备的标准化实验室,研发、推广新技术、新产品。近两年有新产品研发并通过专家鉴定。
(四)绿色化。鼓励企业开展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使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绿色电力,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岩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183)先进值要求,其他产品达到《绿色产品评价 绝热材料》(GB/T 35608)绿色标杆产品值要求;实现废水完全循环利用;实现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绿色制造,创建绿色工厂。
(五)安全化。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规范企业”符合全部基础指标。
第六条“引领型规范企业”符合全部基础指标,且引领指标总分不低于80分。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七条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愿申请“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2),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6月底前将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核,对通过的企业按照“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如有异议,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 “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一年可重新申报。
第六章 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应当自愿接受相关监督检查,按本规范条件每年一次开展自查,于4月底前将《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3)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对企业名称等发生变化的,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复核和抽查,对不能保持相关评价指标要求且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已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本规范条件于下一个申报年度重新提交《申请报告》:
1.企业搬迁且主体设备发生变化;
2.企业发生分立;
3.兼并重组后法人主体发生变化;
4.其他需重新提交《申请报告》的情形。
第十五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公告资格:
1.不能继续保持本规范条件基础指标要求的;
2.提供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3.未按时提供《自查报告》的;
4.企业被兼并、关停退出后法人主体不存在的;
5.主体设备关停退出的;
6.停产2年及以上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等需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自撤销公告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条件是行业规范发展和创新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第十八条 本规范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