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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保温材料使用管理

栏目:保温资讯 发布时间:2024-10-08 浏览量: 83
为深刻吸取由建筑保温材料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筑工程保温材料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都市住建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为深刻吸取由建筑保温材料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筑工程保温材料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都市住建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以下是通知原文:

一、强化保温材料标识管理

对进入我市施工现场的保温材料,供应商(含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和经销商)应严格执行《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成住建规〔2023〕10号)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装配式构件等五类建筑材料产品标识的通知》(成住建发〔2023〕176号),在全市建材使用管理信息系统中诚信录入企业信息、产品信息、执行标准等内容,填报保温材料规格型号、供应商名称、产品标识等供应信息,其中有机类和复合类保温板材还应标明燃烧性能指标。保温材料供应商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严格保温工程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建筑保温工程设计,设计选用的建筑保温材料,应当注明燃烧性能等级等指标,严禁采用国家、地方禁止使用的建筑保温材料。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燃烧性能、防火措施或构造等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加强保温工程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在组织设计交底中应包含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节点构造等内容。进入施工现场的保温材料应按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进场复检,复检工作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复检不合格的保温材料不得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将相应批次材料做退场处理。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施工单位应使用合格的保温材料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进场保温材料的存放严格采取防火、隔离等安全保护措施。现场施工作业应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保温材料进场验收和检测取样见证工作,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检测标准开展检测,对所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四、落实建筑保温维保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保温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保修期满后,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建筑保温维修养护义务。委托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建筑保温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报告并协助消除隐患。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监管,明确各阶段监管责任。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保温材料防火安全工作,以强化源头为抓手,加强对进入我市施工现场建筑保温材料产品的标识管理,严把建筑保温设计审查,加强对施工中建筑保温材料、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开展消防审验工作,做好建设项目保温材料的现场评定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等管理单位按照约定落实维保责任。

2、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加强保温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保温材料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任意变更保温材料防火等级、擅自降低技术参数、保温材料未严格执行进场复验制度、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行为进行通报,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宣传引导,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供应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人员开展政策宣贯,广泛宣传使用易燃保温材料、不落实建筑保温材料使用管理责任引发火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鼓励社会监督,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来源:成都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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